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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通古斯语言研究会章程

满—通古斯语言研究会章程

满—通古斯语言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满—通古斯语言研究会。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本校满—通古斯语言爱好者,濒危语言拯救志愿者自愿结合、依学校规定登记成立的全校性、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满—通古斯语言研究与实践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满—通古斯语言研究与实践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哈尔滨工程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第二章 研究范围
第五条本学会的研究范围是围绕满—通古斯语言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研究活动:
(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同黑龙江大学满语研究所等满—通古斯语言教学研究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三)编辑、发行满—通古斯语言学各种载体的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四)为对满—通古斯语言感兴趣的同学提供咨询服务;
(五)建立、维护满—通古斯语言社团网站;
(六)开展对会员的满—通古斯语言教育和培训,普及满—通古斯语言基本知识;
(七)传播推广满—通古斯语言,为建立各种类型满—通古斯语言学习小组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习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满—通古斯语言研究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学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对满—通古斯语言感兴趣者;
2.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员工对满—通古斯语言感兴趣者;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三)荣誉会员
凡对满—通古斯语言学科或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经其所在学会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名誉会员
凡对满—通古斯语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学会进行学术交流和教学活动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 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依照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规章,目前为免费,下同)。
(二)团体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经本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和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才研究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曰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满—通古斯语言学上有成就,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热心学会工作且对组织管理工作有经验的会员。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理事会内各工作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应简短,突出重点。


第十九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满—通古斯语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曰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曰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挂靠单位补助,学校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按照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教学范围和活动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费收支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学会会员大会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制定,提交会员大会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经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5年9月24曰满—通古斯语言研究会筹备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核准之曰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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